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243946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36号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信利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02日对第12439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551441号“樱花SAKURA及图”等系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樱花SAKURA及樱花及图形”的相关裁定书;
2.申请人及商标所获各种荣誉证书;
3.申请人2010年-2012年部分广告宣传材料;
4.部分裁定书等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4月17日申请注册,后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煤气热水器、燃气炉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考虑到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消费者亦可明确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