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44566号“HI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7 12: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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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4566号“HI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26号
申请人因第21044566号“HI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805517号“HI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CD播放机;DVD播放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半导体收音机;扩音器;无线电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线;手提电话;耳塞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葛司琦
嵇苏庆
邢妍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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