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36680号“禹•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7 12: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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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36680号“禹•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34号
申请人因第20636680号“禹•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经过特殊设计的图形化文字商标,既使标识易于识读,又能在第一时间向公众传达唯美、个性的含义。申请商标汉字均为公众熟知的简单字,些许艺术设计的加入,并不会对公众正确的汉字识别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品牌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举证商标查询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文字,具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葛司琦
嵇苏庆
邢妍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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