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7534号“超级旋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7 12: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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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7534号“超级旋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47号
申请人因第20687534号“超级旋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26838号“SUPER TOU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5807546号“超级旋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超级旋转”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SUPER TOURING”含义相同;申请商标的上述“超级旋转”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超级旋风”相比较,二者均由四个汉字组成,仅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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