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6189号“沃客W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07 1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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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36189号“沃客WK”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48号
申请人因第4036189号“沃客W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053号决定,于2017年03月0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2013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一致被使用于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请求我委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王玉美创立的山东沃克商务会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截图;
2、原注册人的餐馆、咖啡馆、旅馆所使用的餐具、餐巾纸、烟灰缸、办公文具的照片;
3、原注册人与济南泉城公园管理处经营科签订的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照片;
4、2013年9月,原注册人购买电动卷帘门的订金合同及收据;
5、2015年3月10日,原注册人签订的有关画品茶具、餐具的销售合同及对应收款收据;
6、2015年3月25日,原注册人订购餐具、茶具的审购表及2015年6月2日购买茶叶的审购表;
7、2015年5月15日,原注册人购买青菜的收款收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完整包含在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该证据,我委不再一一列举。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4年4月26日由王玉美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3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6年12月13日转让给陈先平,即本案申请人。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为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王玉美创立的山东沃克商务会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属于自制证据材料,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拍摄时间。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不能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4属于自制证据材料,证明力较弱。证据5的购销合同缺乏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无法确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收据属于自制证据材料,证明力较弱。证据6缺乏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无法确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7属于自制证据材料,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苑雪梅
刘聪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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