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89925号“东京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40号
申请人因第20989925号“东京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下属项目公司名称为“开封东京书院文化有限公司”,“东京书院”为其商号,申请人将其商号注册为商标有其合法依据,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周边已有众多“东京”系列项目,具有“东京梦华”等在先商标存在,间接证明了申请商标应被核准注册的合理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在建项目名称,如果不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宣传材料、申请商标获奖证书、申请人项目详细资料、申请人与辖属企业关系证明、申请人辖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相关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东京”,东京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葛司琦
嵇苏庆
邢妍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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