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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02485号“兰蒂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7 10:54:24    0670网络整理    2448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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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02485号“兰蒂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21号

   

  

申请人:东莞市欧润澳彩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2485号“兰蒂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699110号“兰蒂丝”商标、第10862408号“兰蒂丝 LANDIS及图”商标、第9894976号“兰蒂”商标、第15595234号“东芳雅  DEPHAR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兰蒂斯”与引证商标一、二“兰蒂丝”、引证商标三“兰蒂”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会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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