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39346号“芝罘學館 知識生產與分享CHEFOO INSTITUTE&LIBRARY PRODUCING AND SHARING THE KNOWLED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7 10: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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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39346号“芝罘學館 知識生產與分享CHEFOO
INSTITUTE&LIBRARY PRODUCING AND SHARING THE KNOWLED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97号
申请人因第21139346号“芝罘學館 知識生產與分享CHEFOO INSTITUTE&LIBRARY PRODUCING AND SHARING THE KNOWLED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含有“芝罘”二字,但商标整体有独特含义,明确指向“芝罘學館”客观存在的图书馆,与山东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同。若干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独创性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芝罘學館” 中的“芝罘”为山东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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