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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56905号“ZBAP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06 19:53:58    0670网络整理    253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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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56905号“ZBAP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9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一无所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淼鑫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8日对第12056905号“ZBAP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国际注册的第858223号“B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55344号“B PE S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559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和构图要素上极为近似。加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相关公众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百度百科关于“BAPE”的介绍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1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17年3月21日刊登在第1544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8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应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首先,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ZBAP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BAPE”、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BPE”,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大衣”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子”等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段晓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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