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4889111号“鱿鱼西施”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193号
申请人:胡家晨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鼎运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05日对第14889111号“鱿鱼西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鱿鱼西施”是他人对申请人妻子刁晗婧的别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同时还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2、争议商标的商标档案。
3、“鱿鱼西施”的实际使用图片。
4、“鱿鱼西施”在百度贴吧、爱奇艺等网络媒体上的宣传截图。
5、“川味鱿鱼”在《天天向上》节目中宣传的视频截图。
6、《鱿鱼西施灯箱外观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7、申请人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6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餐馆等服务上,商标经异议程序后于2017年1月7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和证据2在案佐证。
二、《鱿鱼西施灯箱外观图》由
申请人于2014年6月26日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4-F-00127262,该登记证书显示创作完成日期为2013年3月4日,登记日期为2014年6月26日。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