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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50616号“嘻哈夢工廠Hiphopzo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06 19:15:27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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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50616号“嘻哈夢工廠Hiphopzo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82号

   

  

申请人: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佳音鸿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0日对第18050616号“嘻哈夢工廠Hiphopz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梦工场”、“梦工厂”、“DREAMWORKS”商号、商标在动画电影行业和相关的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475735号“梦工厂”商标、第901566号、第14533215号“DREAMWORKS”商标、第10086911号“梦工场 DREAMWORKS ANIMATION WSG及图”商标、第10475532号“ORIENTAL DREAMWORKS”商标、第10475885号“东方梦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取得的“梦工场”、“梦工厂”、“DREAMWORKS”商号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影响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其注册将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东方梦工厂官方网站相关页面;
  2、申请人的“DREAMWORKS”、“梦工场”商标注册清单;
  3、申请人“梦工厂”、“东方梦工厂”、“ORIENTAL DREAMWORKS”商标在商标局网站上的详细信息;
  4、中国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影片的报道;
  5、上海东方梦工厂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详细信息;6、 与申请人相关的裁定书、决定书;
  6、 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7、其他证据资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由本案
申请人于2012年2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东方梦工厂控股有限公司。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为利害关系人,因此,引证商标六可以成为申请人主张无效宣告请求的当然理由之一。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嘻哈夢工廠”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构成近似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媒体报道中通常使用“梦工场”作为“DREAMWORKS”的固定中文翻译,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的含义相近,且易被联想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委认为,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证据不足,难以成立。
  三、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案亦无充分证据予以表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张 颖
刘中博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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