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518202号“瑞联升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64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4日对第11518202号“瑞联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25412号“内联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07160号“内联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07621号“内联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很强的显著性,并于2007年被认定为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混淆性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良善运行的注册商标管理秩序。四、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其与申请人同属一个行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内联升私营企业登记表、企业牌匾及分店照片;
2、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
3、申请人店史;
4、恢复老字号证明资料;
5、民国时期礼券;
6、销售使用资料、广告宣传资料;
7、关于“内联升”商标在管理程序中被商标局保护的批复;
8、申请人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文件;
9、所获荣誉;
10、媒体报道;
11、领导视察及名人参观照片;
12、另案行政判决书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