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2341号“LIFE ROBO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153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2341号“LIFE ROBO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42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LIFE ROBOTICS”为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并与申请人商号保持一致,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LIFE ROBOTICS”品牌委托设计产品图面;
2.与申请人合作的中国公司一览表;
3.“LIFE ROBOTICS”品牌产品参加科技人展及翻译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LIFE ROBOTICS”整体可译为“生活机器人技术”等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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