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26808号“Ti LI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6 13: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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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26808号“Ti LI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674号
申请人因第19626808号“Ti 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15474号“lit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46761号“TITOOL”商标、第4715475号“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的相关行政决定书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由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由我委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裁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婧
马静
洪飞扬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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