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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174968号“中航科工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44号
申请人: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中航科工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对第12174968号“中航科工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在先的第3715804号“中航科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二、“中航科工”是申请人公司名称的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包括名称权在内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相关简介;2、招股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摘页,财务摘要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2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升降设备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3年9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06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型机动车、卧车、小汽车、汽车、陆地车辆发动机、陆地车辆动力装置、航空运输机、空中运载工具、飞机、航空器商品上。经续展,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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