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16611号“C & 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6 13: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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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16611号“C & 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721号
申请人因第20016611号“C & 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9704号“C&CDC及图”商标、第8347162号“D&C”商标、第9444555号“D&Cpet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9444820号“D&Cpet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5728417号“D&C DRAGONC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C&D”,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尚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婧
马静
洪飞扬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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