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77771号“图形”(立体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6 1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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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77771号“图形”(立体商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70号
申请人因第19977771号图形(立体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本案立体商标并非指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图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360百科对填料及其种类的解释、行业内的通用图形、申请人的宣传手册、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正方体及正方形的面组合而成的图形,用在防水包装物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静
高秀磊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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