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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79806号“吉祥游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6 11:51:04    0670网络整理    259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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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79806号“吉祥游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600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汇泽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9806号“吉祥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122294号“吉祥派对”商标、第10438577号“吉祥驾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含义、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组合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吉祥”,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娱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戴艳
安蕾
牟琳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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