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886923号“H.BIL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6 11:15:58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851
关于国际注册第886923号“H.BIL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101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86923号“H.BIL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167681号“HBIL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H.BILZ”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HBILZ”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切割机床和刀架(机器部件),尤其是分别用于钻孔,锪孔,镗孔,切削,扩孔,研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刀具(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