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07889号“至合1+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86号
申请人因第20707889号“至合1+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组合商标,分别与第1442995号“1+1YI JIA YI及图”商标、第3886571号、第19383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戴艳
安蕾
牟琳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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