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8031号“SIR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5 13: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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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78031号“SIR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099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8031号“SI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781912号“S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申请商标在第14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关于“SIRI”商标的介绍页面的打印件;
2.搜狐财经题为《美国苹果公司发布两款新一代平板电脑》的报告;
3.腾讯网题为《8张图表看明白iphone销量多疯狂》的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IRI”与引证商标“SIRI”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表和计时仪器、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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