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51423号“火山社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5 13: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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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51423号“火山社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46号
申请人因第20151423号“火山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关联公司已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19779号“火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原权利人达成商标转让意向,并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目前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转让流程中,权属状态即将发生变化,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属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受让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共存,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转让相关材料复印件、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原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商标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的引证商标共存,且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故对上述《商标共存协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谢峥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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