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826844号“澜海红杏LANHAIHONG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05 12:21:36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58
关于第16826844号“澜海红杏LANHAIHONGX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4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3日对第16826844号“澜海红杏LANHAIHONG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898001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海澜之家”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号,“海澜”亦是对申请人企业字号的简称,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成为行业内的知名品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批复及该驰名商标的许可备案合同通知书;
3、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10-12年纳税证明、年度审计报告;
4、“海澜之家”10-15年央视及地方广告合同及发票;
5、“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6、与申请人相关的商标裁定书;
7、诸多仿冒“海澜之家”产品的不法商家店面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种植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海澜红杏”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的驰名保护实行个案保护及按需保护的原则。鉴于申请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并且我委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的程度及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文字“海澜红杏”与申请人的“海澜之家”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其注册使用不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在先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致使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利益受到损害,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另,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秀磊
郝运璐
马静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