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66786号“Velou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04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6786号“Velo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指“由鸡肉、小牛肉、鱼料和奶油制成,并用黄油和面粉增稠的汤或酱汁”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词典等对“Veloute”的解释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可翻译为“柔软、嫩”等,指定使用在外科、医疗以及牙科器械和仪器,及其零部件和附件等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李宁
冯洪玲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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