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16074号“方伟中FANGWEIZH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05 1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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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16074号“方伟中FANGWEIZHO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628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3日对第14616074号“方伟中FANGWEIZH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方伟中先生是方伟中裂可宁霜独特配方的创立者,其于2008年投资兴办的企业,经近八年的发展,形成了以方伟中裂可宁霜系列产品为主要产品、以方伟中护手包为辅助产品的全国范围内的供销链条。“想要肌肤得安宁,天天擦点裂可宁 ”不仅是企业广告词,更是企业对广大消费者的承诺。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5080478号“方伟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字体字形及商标整体表现形式完全一样,二者使用的商品有一定关联,在功能、用途、使用行业和领域、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都相同或近似,在市场上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从而导致误认误购,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假借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若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使用,不仅会淡化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更将严重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体、字形等完全一样,使用在关联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引证商标由
我委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原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从两商标的音、形、义、整体表现形式、并结合两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及服务是否为相同或类似服务及服务进行判定,同时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字体、呼叫等方面相同,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花露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对于该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个人,除注册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几近相同的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第5类、第21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区欠莱雅”、“之南白药”、“泉立方”等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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