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16735号“三国少年之神童诸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08号
申请人因第19516735号“三国少年之神童诸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创作的一部动画片的名称,用在指定的计步器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图片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步器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品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李宁
胡钊铭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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