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7366号“BAIQI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626号
申请人于2016年03月14日对第6857366号“BAIQ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3262084号“百强家具BAIQ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及其他“百强”系列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恶意复制和摹仿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并在与引证商标具有极大关联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其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对“百强”、“BAIQIANG”享有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商标权。被申请人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11年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公示信息。
2、申请人对“百强家具及图BAIQIANG”所做的宣传推广证据。
3、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资质及其宣传资料。
4、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百强”商标显著性较弱,并非由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且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早于引证商标注册的“百强”商标注册信息。
2、林俊水授权被申请人使用第5246858号商标授权书。
3、被申请人产品检测报告。
4、被申请人与红星美凯龙、集美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产品销售合同。
5、被申请人的荣誉及宣传资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百强”文字组合并不享有专用权,申请人依法享有引证商标的专用权。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是家居家饰行业,在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方面重合度高,被申请人系恶意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