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00119号“华天建科技HuaTianJian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5 1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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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00119号“华天建科技HuaTianJian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56号
申请人因第19500119号“华天建科技HuaTianJia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7547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80489号“P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35562号“边聊边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01858号“AOOB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19327号“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705484号“智微VH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33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675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要素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光学镜头;配有目镜的仪器;可视婴儿监控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指定或核定使用的“照相机;目镜;摄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相近,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关联性,已分别构成了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雷达设备;可视电话;导航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指定或核定使用的“照相机;目镜;摄像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七、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雷达设备;可视电话;导航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相机(摄影);光学镜头;配有目镜的仪器;可视婴儿监控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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