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97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13号
申请人因第20889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设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522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外形、含义和整体识别要素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在行业领域、主营业务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结束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及相关媒体报道。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熏蒸设备、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