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04562号“侃英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5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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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04562号“侃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23号
申请人因第21104562号“侃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自于申请人姓名,与申请人有稳定的指向关系,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并非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侃”与“说、谈”之意相近,“侃英语”使用在电影外语配音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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