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98479号“元生创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5 0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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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98479号“元生创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64号
申请人因第19298479号“元生创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473775号“元生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合同、相关报道、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元生”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元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资本投资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秀磊
郝运璐
马静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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