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1502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5 08: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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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1502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71号
申请人因第192150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67971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引证的第12431981号图形商标、第13940304号“泰康之家 粤園TAIKANG COMMUNITY YUE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人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已就本案出具了商标共存声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共存声明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申请人已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声明及公证书。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存有一定区别,故可不判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秀磊
郝运璐
马静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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