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02238号“HT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34号
申请人因第20902238号“HT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979569号“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63400号“HAUT·TON 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和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其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H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头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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