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75220号“A.R.T. 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69号
申请人因第20875220号“A.R.T.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61188号“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9636号“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未办理续展注册申请,现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广告情况、产品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外文识别部分之“A”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洪强
薛红深
谭诗小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