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0374号“多芬諾 TOFI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5 08: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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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10374号“多芬諾 TOFI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71号
申请人因第20810374号“多芬諾 TOF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6801986号“多芬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4945号“多芬諾 DOF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73528号“TOF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异议,申请人已对国际注册第778472号“TORINO 200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第4308673号“拓峰 TOF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246936号“TO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920128号“拓方科技 TO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受理通知书、报送清单、判决书、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但该决定还未生效。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撤三决定继续有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文识别部分相同,申请商标外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六、七外文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使引证商标三无效,但对本案的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委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洪强
薛红深
谭诗小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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