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346584号“拾全拾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204号
申请人因第17346584号“拾全拾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18046号“拾全拾买”商标、第6322704号“十全十美”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上述商标所有人未针对上述撤销决定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17年9月20日第1568期《商标公告》、2017年11月20日第1576期《商标公告》上,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高源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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