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49382号“GREENHE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4 11: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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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49382号“GREENHE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54号
申请人因第20549382号“GREENHE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绿色的痊愈”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洪强
薛红深
谭诗小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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