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39746号“黄河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96号
申请人因第20839746号“黄河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99371号“黄河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36092号“黄河金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10418号“黄金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70984号“黄河绿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洪强
薛红深
谭诗小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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