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2788号“M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51号
申请人因第20882788号“M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5528号“MCS MEDICAL CARE 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发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后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部分“MCS”,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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