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82061号“BUSTER BROW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4 1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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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82061号“BUSTER BROW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195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2061号“BUSTER B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07261号“Busterb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设计上存在差异,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 ,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男孩及女孩穿袜子、短袜、及翻口短袜、婴儿爬行穿的连裤外衣、工装裤、日光浴装、套头衫、毛衣、幼童裤子、平脚短裤、短裤、由短衫及短裤组成的连衫裤套装、宽松长裤、儿童戴无沿帽及贝雷帽、女孩穿裙子、宽松的女短衫、以及马甲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BUSTER BROWN”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Busterbrown”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鸿程
马媛媛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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