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5412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100号
申请人因第16541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8810685号“驰茗便利 CHIEFME 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在“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橱窗布置、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李宁
冯洪玲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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