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87694号“禅心瑜伽 CHANXINYU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11号
申请人因第20987694号“禅心瑜伽 CHANXINYU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四个汉字组成,为常见词汇,并未具体指向佛教,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在使用中并未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汉字“禅心”,作为商标使用在辅导(培训)、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与佛教事物产生联想,从而伤害宗教人士情感,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鸿程
马媛媛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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