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1380号“犹太智慧学堂Jewish wisdom
Classro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96号
申请人因第20741380号“犹太智慧学堂Jewish wisdom Class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产品标识,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理念臆造的品牌标识,其整体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犹太”是中东一个民族,将其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段晓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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