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54610号“VEROdulces及图”(立体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4 08: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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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54610号“VEROdulces及图”(立体商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172号
申请人因第19254610号“VEROdulces及图”(立体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184492号“Dul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含义、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第6569283号“Du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申请人已经对第12788729号“V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4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维持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撤销,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三被维持注册,故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棒棒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糖果、巧克力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VERO”及“dulces”,其与引证商标一“Dulce”、引证商标三“VER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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