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47358号“米兰兄弟FRATELLI MILA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166号
申请人因第20647358号“米兰兄弟FRATELLI MIL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95201号“米奇兄弟MIQIXIONG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米兰”在国内并非地理标志,使用名称也不会表明该商品来源于米兰地区,国内部分含有“米兰”二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故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含有“米兰”二字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中英文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中文部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米兰兄弟”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米奇兄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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