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66641号“省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4 08: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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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66641号“省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155号
申请人因第18566641号“省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省招”指定使用在的烧酒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婧
马静
洪飞扬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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