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668747号“民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199号
申请人因第16668747号“民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11940155号“陕西省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 SHANXI SHENMU MINSHENG CHARITY FOUNDATION”商标、第15295542号“民生电信”商标、第15742938号“民生转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二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其注册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其注册不予核准。据此,引证商标二、三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段晓梅
黄会芳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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