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853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04 08:13:45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23
关于第327853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255号
申请人因第3278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10752号决定,于2017年01月2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3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鼎洪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谷歌搜索,未发现任何证据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第5类指定商品或者授权他人在此期间在第5类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和谷歌关于复审商标的查询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此商标授权北京绿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药用性的与鞋配套的“抑菌鞋足爽”产品,并授权厦门特步投资有限公司销售此产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检测报告;3.标有撤销商标“特步及图”商标的产品实物图片;4.采购发票;5.销售总代理授权合同书;6.订单明细及发票;7.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及销售区域明细。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复审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毫无联系,因此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法定期限在第5类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丁水波P921271(3)于2002年8月19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04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婴儿奶粉、蚊香、卫生巾、牙填料等商品上。2016年4月21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已包含于在复审阶段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之中,故不再单独将之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抑菌鞋足爽”商品上的使用,根据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中对商品名称及产品特点的描述,我委认为非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张 静
林丽娟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