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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66419号“明医达掌上医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4 07:31:15    0670网络整理    262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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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66419号“明医达掌上医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219号

   

  

申请人:广州医康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容大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6419号“明医达掌上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为相关公众广为识别。二、即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也不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准与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域名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服务协议、微信宣传推广文章、百度搜索结果截图、在先注册含有医院的商标信息打印件或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医院”是指以向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为主要目的有医疗机构,需有特别资质。申请商标“明医达掌上医院”与申请人“广州医康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不符,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而不致误导公众。申请人进行域名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项佳
孙红
李焱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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