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31132号“爱心听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91号
申请人因第20731132号“爱心听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15102号“爱耳听力AIER及图”商标、第9295439号“新江厦及图”商标、第205048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我委对此不再赘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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